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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条例(试行)

日期: 2018-12-04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生教育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应在规定时间将已通过答辩的终结研究生名单汇总,经学院分管院长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按经审批后的终结研究生名单将结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发给各学院研究生教育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教育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按照终结研究生名单,填写研究生结业证书并到研究生院办公室加盖研究生院章;填写硕士学位证书并到学校校长办公室加盖有效印章。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到学院研究生教育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交回离校单后,方可领取结业证书。超期不领取证书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提前三个月到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未经同意延期而不能按期答辩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个人档案由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研究生个人档案包括入学考试资格申查表、成绩单、学年小结、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奖惩材料档案及学位申请书(含答辩材料、学位委员会表决票等)。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各学院应组织毕业研究生参加毕业典礼、拍摄集体毕业照,毕业照连同底片交学校档案馆存档。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论文等应按学校档案馆的要求归档。

    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书及奖惩材料等,在研究生本人离校后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及时寄往研究生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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