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MPA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公示)
日期: 2019-05-15
有关同学:
现将《浙江大学MPA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至5月30日。
如有异议可实名发邮件至zjumpa@vip.163.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浙江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浙江大学MPA奖助制度,强化资助育人功能,推动培养学生具备政策企业家精神、公共服务精神和国际视野的公共领导者,浙江大学MPA设立“MPA研究生奖学金”(简称奖学金)。为加强和规范奖学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MPA研究生奖学金”面向2016年12月1日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浙江大学MPA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MPA研究生奖学金”由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设置,经费来源由学校预算、公共管理学院按1:1配套共同构成。
第四条 “MPA研究生奖学金”未来可以通过社会捐赠、冠名权拍卖等形式进行命名和增加奖励标准。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参评奖学金的MPA研究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当年学业成绩排名全年级前30%。第一学年评奖时所修学分应达到所需学分的40%,第二学年评奖时累计所修学分应达到毕业学分的90%。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没有违反校纪校规、MPA教学规范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没有不按时足额缴纳研究生学费、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形;
(七)不存在违反学术诚信行为。
第六条 参评奖学金的MPA研究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共管理理论创新和公共管理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二)在全国MPA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全国MPA案例大赛竞赛、NASPAA组织的全球性政策模拟大赛等MPA专业领域重大赛事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三)撰写的案例入选“中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的案例库;
(四)在专业领域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五)根据本职工作积极撰写研究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并获得行业和工作单位认可、或者得到相关部门应用、或者得到厅局级及以上领导批示;
(六)参加行业内重要会议并发言;
(七)负责组织浙江大学MPA工作坊、讲座、社会实践考察、海外访学等有利于促进学习交流的活动;
(八)其他能够体现社会责任感、体现具备政策企业家精神、公共服务精神和国际视野的公共领导者的重要活动。需要提交材料给MPA中心并由浙江大学MPA教育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确认。
第七条 奖学金的标准及名额:
(一)“MPA研究生奖学金”一等奖:奖励金额5000元/人,获奖比例不超过该学年可参评人数的5%。
(二)“MPA研究生奖学金”二等奖:奖励金额2000元/人,获奖比例不超过该学年可参评人数的10%。
(三)根据评奖年度实际可参评人员核算各年级名额。
(四)若奖学金得到社会捐赠或冠名等,奖励标准可相应提升。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制订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方案以及核定和公布最终获奖名单。公共管理学院、浙江大学MPA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MPA奖学金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定程序严格遵循“学生申请、院系评审、研究生院核定”程序进行。MPA教育中心代表公共管理学院在MPA教育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MPA教育中心公示期间提出申诉,MPA教育中心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MPA教育中心所作出的答复抄送MPA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公共管理学院;对MPA教育中心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研究生院进行调查和裁定。
第十二条 奖学金获得者由浙江大学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三条 对查实不符合评奖条件、违反评奖要求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学金荣誉的,学校将取消其年度参评资格或者撤销已获得的荣誉证书、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直至取消该名学生在读期间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新入学的MPA研究生和在延长修业年限(简称延期)的MPA研究生均不纳入本学年MPA奖学金评选。
第十五条 浙江大学MPA奖学金参评所使用的成果及成绩,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单位,时间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度8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浙江大学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MPA教育中心
2019年5月